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總則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條 | (訂定依據) 本規則依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法位順序)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
第三條 | (會議宣告) 本會之開會、停會及散會,由主席宣告之。 |
第四條 | (預備會議、議員席次及參加委員會之規定) 本會於每屆成立大會後,每次大會開議前或每次定期大會開議前,得舉行預備會議,依實際需要辦理議員席次抽籤;並產生參加各種委員會成員名單暨選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 前項各種委員會委員參加及產生召集人方式,於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內另定之。 |
第 五 條 | (出席者及列席者之簽到) 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在簽到簿簽名。 |
第 六 條 | (不能出席會議通知) 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議事組列入會議記錄。 |
第 七 條 | (主席之迴避) 本會開會時其議案與主席有利害關係者,主席應行迴避。 |
第 八 條 | (會議列席人員) 本會開會時秘書長、議事組主任及法規研究室主任應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