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議事日程
〔法規內容〕
第四章 議事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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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 (議事日程編定及記載之事項) 議事日程編訂之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報告事項。 三、選舉事項。 四、質詢事項。 五、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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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三 條 | (議事日程之編擬、審定、送達及通過) 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並於開會五日前分別送達各議員及市政府。但每屆議員改選後程序委員會成立前,由議長逕核提大會商討。 前項議事日程得提報預備會議或大會通過。 第一項所定送達時限,如因緊急或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會,不在此限。 |
第 二十四 條 | (議事日程之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出變更議事程序之動議: 一、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按時審議或議而未畢者。 二、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須有二人以上附議,並經出席議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為可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