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109年12月14日南議法研字第109001222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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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市政質詢分下列二種質詢方式: 一、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各一級單 位首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或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二、業務質詢,在各相關委員會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關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答覆。 |
第三條 |
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之日期由程序委員會排定。 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二、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五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時間為五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三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五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五分鐘。 三、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未能答覆者得以書面為之。 四、質詢方式以個人或聯合質詢為之。 |
第四條 | 市政總質詢時,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業務質詢時,所屬機關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
第五條 | 各委員會進行業務部門質詢時,由召集人為會議之主席。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各該委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之主席。 |
第六條 |
議員質詢市政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二、與被質詢職務無關之私事,不得提出質詢。 三、非本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不得質詢;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市長及各機關單位首長,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