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條 | (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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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借用資格) 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市議員席次三位以上之政黨,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之規定。 |
第三條 | (書面申請與用途)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市議會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總務組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專供政黨協調會務連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四條 | (設備借用)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團出具借據向本會總務組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
第五條 | (基本配備) 黨團辦公室設備市內電話分機、電腦、傳真機、列表機、影印機及辦公桌椅等基本設備,由本會提供。其餘辦公設備或用品等費用由各該黨團自理。 |
第六條 | (設施裝設)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施。 |
第七條 | (借用期限)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市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市議員改選後,應更換新合約。 |
第八條 | (收回借用) 每一黨團或政團市議員席次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立即由本會收回。 |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