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 二、申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臺南市議會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本會。 三、受理及回復: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本會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四、應用服務處所及開放時間: (一)檔案應用處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號5樓檔案室。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本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