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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辦理議長盃各種球類、技藝等競賽活動要點

101年12月28日南議公共字第1010011470號函訂定
102年9月26日南議公共字第1020010924號函修正
107年7月18日南議公共字第1070004977號函修正
108年5月13日南議公共字第1080003248號函修正
113年12月13日南議公共字第1130012027號函修正

一、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透過議長盃各種球類、技藝等競賽活動與民間團體交流互動,以提倡本市體育發展及文藝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辦理各種球類、技藝等競賽活動名稱定名為「議長盃」。
三、 凡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各區體育會或依法登記成立之球類、技藝類社團或立案之機關團體等辦理競賽活動,可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
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人員,不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 申請方式:
(一) 辦理議長盃各種球類、技藝等競賽活動以本會為主辦單位,申請之機關、社團為承辦單位。
(二) 活動前應檢附計畫書(含活動名稱、主辦單位、
承辦單位、活動宗旨、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參加對象、聯絡人及電話等)、經費概算表、設立登記證書及切結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 計畫書應敘明權責要點與不得對外收取費用等相關內容。
(四) 活動開始後提出之計畫書或已核准辦理之活動其計畫書內容重大改變者之申請,本會概不受理。
六、 經費核銷方式:
(一) 競賽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辦理經費核銷。
(二) 檢附比賽證明、發票或收據、競賽活動結果名次等資料。
(三) 經費核銷項目不得含資本門設備項目、獎金及服裝等。
(四) 競賽活動照片 4 張以上。
七、 每一單項競賽活動本會核准經費不超過十萬元。各申請機關社團每一年度經費上限十萬元。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報請議長核定修正之。

最後修改日期 2024/12/18 下午 04: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