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議會廣場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一、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活化本會廣場空間之使用,並推動藝文活動
多元發展,營造本會人文風貌,豐富市民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街頭藝人:指取得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證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組成之團
體。
(二)藝文活動: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
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
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廣場指本會大樓外之庭園廣場。
四、本會廣場街頭藝人使用時間為每周五、六及日(含國定假日),晚上六時三
十分至九時,使用期限依與本會約定為準。
五、街頭藝人於本會廣場從事藝文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二)不得影響本會已許可之其他活動。
(三)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美術
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四)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五)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六)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並應負責賠償。
六、街頭藝人於本會廣場從事藝文活動時,得衡酌藝文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
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街頭藝人申請於本會廣場從事藝文活動,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使用申請
表(如附表),向本會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