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修訂
一、 | 依臺南市議會議政大樓管理要點及為妥善有效地使用、管理會議室,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會議室包括本會大廳、國際會議廳、簡報室、公聽會室及審查室。 |
三、 | 會議室以無償借用為原則,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書(如附件一),註明使用之目的(活動名稱)、時間、借用場地別,於使用前依程序向本會總務組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准後始得借用,借用日前如需排(預)演、佈置,於申請時一併註明,並以總務組登記之先後為優先順序。 |
四、 | 會議室在不影響本會公務及活動者,得以出借,並以下列對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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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議室之借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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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使用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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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同意借用,其已同意者立即停止其使用。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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