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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會議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修正

一、 依臺南市議會議政大樓管理要點及為妥善有效地使用、管理會議室,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會議室包括範圍如下:
1.永華大樓:大廳、大會議廳、大型簡報室、小型簡報室及審查室等。
2.民治大樓:議事廳、大廳及會議室等。
三、 會議室以無償借用為原則,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書(如附件一),註明使用之目的(活動名稱)、時間、借用場地別,於使用前依程序向本會總務組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准後始得借用,借用日前如需排(預)演、佈置,於申請時一併註明,並以總務組登記之先後為優先順序。
四、 會議室在不影響本會公務及活動者,得以出借,並以下列對象為限:
1.各公務機關、學校、公益社團及本會議員。
2.其他經議長特別核准之個案。
五、 會議室之借用時間:
  1. 會議室借用以平時上班時間為原則。
  2. 開會期間及例假日,不予外借。
六、 使用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依已核定使用之目的、時間、場次使用,不得擅自更動,違者本會得禁止往後借用申請。
  2. 申請單位應愛護公物、不得破壞或毀損,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水及鐵釘等物使用於場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違者照價賠償或視情節禁止往後的借用申請,如需於本會張貼海報宣傳品,應在本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行張貼。
  3. 借用完畢後應依規定回復原狀,違者本會得禁止往後借用申請。
  4. 因臨時緊急事故或本會急需使用者,本會得通知借用單位取消場地借用申請。
七、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同意借用,其已同意者立即停止其使用。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1. 活動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2. 申請用途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3. 申請人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4. 申請用途有損本會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5. 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借用者。
最後修改日期 2021/3/11 上午 10: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