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修正
一、 | 依臺南市議會議政大樓管理要點及為妥善有效地使用、管理會議室,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會議室包括範圍如下: 1.永華大樓:大廳、大會議廳、大型簡報室、小型簡報室及審查室等。 2.民治大樓:議事廳、大廳及會議室等。 |
三、 | 會議室以無償借用為原則,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書(如附件一),註明使用之目的(活動名稱)、時間、借用場地別,於使用前依程序向本會總務組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准後始得借用,借用日前如需排(預)演、佈置,於申請時一併註明,並以總務組登記之先後為優先順序。 |
四、 | 會議室在不影響本會公務及活動者,得以出借,並以下列對象為限: 1.各公務機關、學校、公益社團及本會議員。 2.其他經議長特別核准之個案。 |
五、 | 會議室之借用時間:
|
六、 | 使用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
七、 |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同意借用,其已同意者立即停止其使用。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