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旁聽規則
〔法規內容〕
第一條 | (訂定依據) 本規則依臺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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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旁聽登記) 旁聽人應先向本會備置之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准入旁聽席旁聽。 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
第三條 | (入場遵守事項)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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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不得入場旁聽) 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之嫌疑者,本會警衛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
第五條 | (強制離場) 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者,在本會主席指揮下,警衛人員得令其離場。 |
第六條 | (旁聽對外發表責任) 本會所為之決議案以會議紀錄為準,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消息,概由旁聽人自行負責。 |
第七條 | 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得禁止旁聽。 |
第八條 |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