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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南議總務字第1150007881號函訂定

一、目的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議員及員工安全、健康之運動環境,促進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效率,並維護本會場地及器材使用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地下一樓運動器材區、多功能教室、桌球場、戶外網球場等運動空間及其附屬設備。

三、使用對象

本會議員(含配偶及直系親屬)及員工。

四、管理單位

本會運動空間由總務組負責場地管理、設備維護、使用秩序及安全管理等相關事項。

五、開放時間

(一)地下一樓運動空間開放時間為上班日,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會期間延長至13時30分)及下午5時至8時止;戶外網球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下午4時至8時止;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原則不開放。

(二)本會員工僅得於前列開放時間或經本會核准之特定時段使用,不得於正常勤務時間擅自使用,以免影響公務執行;本會議員如於開放時間外有使用需求,請預先向管理單位登記。

(三)因清潔、消毒、設備維修、場地整修或其他必要情形,本會得暫停開放。

六、使用規定

(一)服裝要求:使用人應穿著適當運動服裝及運動鞋,禁止赤腳、穿拖鞋或不適當服裝使用器材。

(二)操作規範:使用各項器材時,應依操作說明及正常程序使用,不得從事危險動作或不當操作。

(三)秩序維護:禁止嬉戲、喧嘩、追逐或影響他人使用之行為。

(四)環境善後:使用完畢後,應將器材歸位、關閉電源,並擦拭汗漬,維持環境整潔。

(五)未經本會許可,不得於場內從事私人教學、收費指導、推銷或

其他商業行為。

(六)禁止攜帶物品:酒精飲料、危險物品、易燃物品、寵物及易造成場地污損之食品

(七)場內嚴禁事項:嚴禁於場內吸菸、飲酒、賭博、滋擾他人或從事其他不當行為。

(八)物品保管: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會不負保管責任。

七、安全管理

(一)使用人應衡量自身身體狀況及運動能力,避免超過身體負荷。

(二)使用人於使用前,應自行確認無不適運動之情形;因個人健康因素、隱疾或不當使用器材所致之受傷或意外,應自行負責。

(三)使用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立即停止運動並視需要就醫。

(四)發生器材故障、損壞等異常情形或緊急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管理單位處理。

(五)使用人從事重量訓練或高強度運動應結伴運動,以利意外發生時即時協助與通報。

八、場地及設備管理

(一)健身器材由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保養及維護。

(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改裝或攜出器材設備。

(三)故意毀損或不當使用致場地設備損壞者,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四)為場地安全及設備管理需要,管理單位得於公共區域設置錄影監視設備。

九、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視情形,予以勸導或停止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導。

(三)有危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四)有破壞設備或環境之情形。

(五)擅自從事商業行為。

(六)其他不當使用行為。

十、附則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修改日期 2026/9/2 下午 03: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