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臺南市議會第3屆第9次臨時會第2次會決議通過;110年9月23日臺南市議會南議法研字第11000084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110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00032629號函備查。
第一條 |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受中央主管機關發布傳染病防治措施影響,致人員聚集受限無法開會,而有重大急迫議案確有開議或繼續召開會議之必要,得由議長或其代理人徵詢各黨(政)團之同意後採遠距視訊為之,特訂定本準則。 於本會開議期間,議員依法受防疫措施規範且具證明文件,致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為保障其參與會議之權利,兼採遠距視訊輔助方式同步進行者,亦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
---|---|
第二條 | 為使本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採用遠距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議員親自出席,並列入法定出席及表決人數計算。 採用遠距視訊線上登入者,經核符記錄後,視同出(列)席簽到。 |
第三條 | 本會於議事廳或委員會會議室召開會議時,由採用遠距視訊之議員於所在處所,加入本會雲端會議室,依本會所排定之議事日程順序參與。 主席應於前項開會地點在場主持會議。 |
第四條 | (兼)採遠距視訊之會議,應將過程之影音畫面投放至議事廳螢幕看板或顯示於委員會會議室之影音設備,供與會人員同步觀看。 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
第五條 | 採用遠距視訊之議員欲進行發言,得同步透過遠距視訊設備,如遇權宜問題或會議詢問以電話提出,由本會議事人員將其登錄於進行中之發言輪次排序。 議案提付表決時,由主席查點確定議員贊成與反對人數,再行宣告通過或否決。 |
第六條 | 會議進行中,如有議員提出額數問題,經清點採用遠距視訊之議員未出現在影音畫面者,不列入在場人數計算。 |
第七條 | 本會依第一條第一項採遠距視訊會議者,市長、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及一級單位首長暨相關業務主管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同步以遠距視訊方式配合之。 |
第八條 | 本會採遠距視訊會議之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本會組織自治條例、本會相關自律規則及會議規範之規定。 |
第九條 | 本準則除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外,於其他傳染病經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防治措施時,亦適用之。 |
第十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