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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08月19日南議總務字第1080007249號函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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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2月02日南議總務字第1130010894號函修正 |
一、 |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廣場空間之使用管理及活化利用,特訂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管理單位為本會總務組。 |
三、 |
本會廣場以提供「議長盃」各種球類、技藝等競賽,農特產品推廣展示,藝術文化團體及藝文人士展演空間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政令宣導、公益活動為限。 |
四、 |
本要點所稱廣場指本會大樓外之庭園廣場。 |
五、 |
本廣場使用時間為每六、日(含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使用期限依與管理單位約定為準。 |
六、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 使用目的不符合第三點規定。
- 婚喪喜慶宴客、宗教活動、野炊或烤肉等行為。
-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 活動有損壞本會建築及設備之虞。
- 其他活動內容經本會認定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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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使用廣場者,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使用申請表(附表一),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
八、 |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始得使用。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
九、 |
本廣場使用無需繳納使用費用,但應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3,000元,保證金於廣場交還管理單位且無其他待辦事項後,無息退還。 |
十、 |
活動辦理期間應指派專人維護現場秩序及保持場地之清潔與完整,妥善使用相關設施,垃圾應自行攜回。 |
十一、 |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並交還本會。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責任;未遵守前述約定者,本會逕行回復原狀或修復,其衍生費用由場地使用保證金扣抵,不足者由申請單位負責,本會並得不予同意下次使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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