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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會議紀錄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會議紀錄
〔法規內容〕

第十三章 會議紀錄
第 六十九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會次及年、月、日、時
  2. 會議地點。
  3.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4. 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5.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6. 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7. 主席姓名。
  8. 紀錄姓名。
  9. 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10. 議案內容及決議。
  11. 表決方法、表決結果正反二方及棄權者之人數。如採唱名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
  12. 其他必要事項。
議案討論過程全部內容,以錄影、錄音留存。
第 七十 條 (會議紀錄之宣讀時機及議事錄之印送)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必要時,由會務人員宣讀 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以錄影(音)為準,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音)查證後更正之。
每次大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
最後修改日期 2020/11/27 下午 03: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