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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討論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討論
〔法規內容〕

第九章 討論
第 四十五 條 (討論次序)
主席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出討論。
第 四十六 條 (發言之請求與次序)
議員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請求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指定其發言之先後。
第 四十七 條 (發言位置之限制)
議員發言應在席次或發言臺為之。
第 四十八 條 (發言次數及時間之限制)
議員發言每次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超過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 四十九 條 (發言超出範圍之制止)
出席議員對議案之發言,應簡單扼要節省時間,如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意見重覆者,主席得制止之。
第 五十 條 (對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處理)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裁定。
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時,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第 五十一 條 (主席宣告議案討論終結)
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徵求大會同意後,宣告討論終結。
第 五十二 條 (議員提議停止討論)
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後,主席即提付表決。
前項動議表決須經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可決。
最後修改日期 2020/11/27 下午 03: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