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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提案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提案
〔法規內容〕

第二章 提案
第 九 條 (議案提出之程序)
議案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議員提案,應有議員二人以上之連署;如為三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得不經連署,並應於委員會審查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但市法規之提案,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於程序委員會開會五日前提出,經程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付大會討論。但經議長同意之緊急提案不在此限。   
二、市政府提案,應經市政會議之通過,於程序委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府函提出,並經程序委員會之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付大會討論。但經議長同意之緊急提案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市法規案提出)
市法規之提出,應擬具條文並附理由書,其修正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程序委員會應予退回補正 。
第 十一 條 (議員臨時提案之要件)
議員臨時提案以具有時限亟待解決事項為限,且須有四人以上之連署始能成立, 於報告事項、討論提案後或依照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宣告散會前向大會提出。
前項提案,應否即行討論或列入下次會議討論,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第 十二 條 (議案撤回)
議案之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案之意見。
提案討論前,提案人得撤回之,但須徵得連署人或附議人之同意。
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提案人如欲撤回,除依前項規定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在場全體議員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 十三 條 (議案審查程序暨主席交付議案)
議案須先付程序委員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大會,必要時主席得提出交付議案,逕送大會討論。
經程序委員會審查報請大會不予審議之議案,如有出席議員之提議,並有六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仍應成為議案予以審議。
第 十四 條 (議案讀會)
市法規案及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為之。
第 十五 條 (議案被否決後再提出之限制)
議案被否決後,在同一會期內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第 十六 條 (跨屆不續審之議案)
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最後修改日期 2020/11/27 下午 03: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