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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開會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開會
〔法規內容〕

第五章 開會
第 二十五 條 (會議之公開與秘密會議)
本會會議應公開為之。但主席或出席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法定列席人員之請求,經大會通過,得舉行秘密會議。
第 二十六 條 (秘書長報告開會出席人數)
秘書長於每次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第 二十七 條 (出席額數不足延會)
本會會議如屆開會時間,出席議員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宣告延遲之,延遲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 二十八 條 (在場人數不足法定額數時之處理)
會議進行中,如有議員提出額數問題,並經清點在場人數已不足法定額數時,主席應即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在額數問題未提出前所通過之議案均屬有效;如無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談話會進行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會議應恢復繼續進行。
第 二十九 條 (停會或休息)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 三十 條 (散會或延長會議時間)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但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後,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最後修改日期 2020/9/2 下午 12: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