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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人民請願案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人民請願案
〔法規內容〕

第三章 人民請願案
第 十七 條 (人民請願案處理之程序)
本會開會時,對於人民請願案,應依規定辦理,認為必要者,得提出會議報告。
請願人持請願案到會請願時,由有關委員會召集人或議長指定人員接見。
第 十八 條 本會對人民請願案審查後,認應成為議案者,即列入議程,無成為議案必要者,報請大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議員提議並有四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仍得成為議案。
第 十九 條 本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毋須本會表示意見且有時間性者。
二、屬查詢性質或請求核轉者。
三、屬行政職權範圍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不予受理或查案答復:
  1. 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規定不合者。
  2. 非本會所應處理者。
  3. 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4. 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5. 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6. 人民逕向主管機關請願,以正本或副本抄送本會者。
本會處理前條或前項人民請願案件,應於開會時提出書面報告。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依第十九條規定轉送有關機關處理之人民請願案,不得責成為一定之處理。

 

最後修改日期 2020/11/27 下午 03: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