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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表決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表決
〔法規內容〕

第十章 表決
第 五十三 條 (議案表決)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 五十四 條 (表決權之限制)
出席議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計算人數時,並予減除,但仍有發言權。
第 五十五 條 (修正案表決之順序)
修正案之表決程序,第二修正案優先於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優先於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所有修正案經否決時,原議案須再提付表決。
第 五十六 條 (對表決結果之請求再行表決)
出席議員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後,進行再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亦可逕行請求大會再進行表決。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再表決之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第 五十七 條 (表決之方式)
表決方式應以表決器行之,如遇黨團甲級動員時由大會決定以任何方式表決之。
第 五十八 條 (表決結果之報告與記錄)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 五十九 條 (表決人數計算)
於表決議案前,如未有議員提出額數問題,無論有無議員中途離席,其表決應以主席最後所宣布在場議員人數為計算標準。
最後修改日期 2020/11/27 下午 03: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