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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讀會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讀會
〔法規內容〕

第八章 讀會
第 三十九 條 (第一讀會之程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事組報告之議案標題宣付審查;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者,得指定會務人員為之。
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討論決議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 四十 條 (第二讀會之程序)
第二讀會,對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會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宣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並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決議,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議員組成委員會重行審查或撤銷之;但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 四十一 條 (修正動議之提出與討論)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四人以上之連署,口頭提出者,須八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修正動議應受保留發言權之限制。
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
第 四十二 條 (修正動議之撤回)
修正動議之撤回,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 四十三 條 (第三讀會進行之時機)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主席或出席議員之提議並經過半數之通過,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會。
第 四十四 條 (第三讀會修正之範圍)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最後修改日期 2020/9/2 下午 12: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