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秘密會議
〔法規內容〕
第十二章 秘密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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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四 條 | (秘密會議時入場人員之限制) 舉行秘密會議時,除本會議員、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 秘密會議開始時,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
第 六十五 條 | (秘密文件之分送與收回)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號,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
第 六十六 條 | (秘密會議內容之保密與新聞之發表)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資料,議員、列席人員及本會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露,如須發表新聞稿時,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 |
第 六十七 條 | (秘密會議文件之公開發表時期) 秘密會議對秘密文件之公開發表時期,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之。 |
第 六十八 條 | (洩密人員之處分) 違反本章之規定者:議員由紀律委員會懲戒;本會員工由議長依法處理;列席人員由本會函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