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
〔法規內容〕
第六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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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一 條 | (施政報告與質詢) 本會每次定期大會開會時,市長應將施政方針、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及一級單位首長暨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接受質詢。 前項決議案執行經過情形及施政報告,應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會轉送各議員。 |
第 三十二 條 | (對施政及業務報告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市長應於本會定期大會開會時到會,對施政報告作口頭說明;議員對市長之施政報告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和一級單位首長暨相關業務主管之業務報告有不明瞭時,得當場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
第 三十三 條 | (對質詢事項應以口頭或書面答覆) 議員之質詢,被質詢對象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得以書面答覆並列入會議記錄。 |
第 三十四 條 |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案)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案。 |
第 三十五 條 | (質詢事項不得拒答覆) 市長、市政府一級機關和一級單位首長、負責人暨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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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六 條 | (質詢之範圍) 議員質詢內容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移付懲戒。 |
第 三十七 條 | (質詢辦法) 議員質詢辦法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