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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秩序

總則提案人民請願案議事日程開會聽取報告與質詢及答詢議案審查讀會討論表決復議與覆議秘密會議會議紀錄秩序附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秩序
〔法規內容〕

第十四章 秩序
第 七十一 條 (會場秩序之維持)
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
議員座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會議進行時,除會務人員外,不得至議員席位接洽事務。
議員與列席人員,如有公務接洽時,宜至接待室為之。
第 七十二 條 (主席對議事秩序之維持)
出席議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其有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移付紀律委員會審議,提經大會通過予以懲戒。
前項發言,其他出席議員亦得請求主席制止或停止之;涉及攻訐侮辱個人者,並得由出席議員提案,經大會議決後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
經主席依前二項規定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時,如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表示異議,應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時,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列席人員不遵守議事秩序,主席得予警告制止,經制止無效,主席得令其退出議場,並移付其主管機關處理之。
最後修改日期 2020/11/27 下午 03: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