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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內容〕

第十四章 秩序
第 七十一 條 (會場秩序之維持)
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
議員座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會議進行時,除會務人員外,不得至議員席位接洽事務。
議員與列席人員,如有公務接洽時,宜至接待室為之。
第 七十二 條 (主席對議事秩序之維持)
出席議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其有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移付紀律委員會審議,提經大會通過予以懲戒。
前項發言,其他出席議員亦得請求主席制止或停止之;涉及攻訐侮辱個人者,並得由出席議員提案,經大會議決後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
經主席依前二項規定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時,如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表示異議,應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時,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列席人員不遵守議事秩序,主席得予警告制止,經制止無效,主席得令其退出議場,並移付其主管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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