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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臺南市議會109年7月22日南議法研第109000603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

第一條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會公開之精神,並保障發言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於大會期間在議事廳或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製作錄影、錄音。製作之影音訊號不應剪輯、不加旁白。
第三條 本會大會期間在議事廳或委員會之開會過程或其所製作之影音資料得於本會網站、電視牆或委託有線電視公開播放。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會議員得申請轉錄議事廳或委員會開會過程之影音資料。
第六條 會外人員欲觀看或轉錄本會開會過程之影音資料時,應自備儲存裝置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檔案法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新聞媒體得在議事廳或委員會會議時錄影、錄音。但如影響議事進行,主席得制止之。
第八條 經轉錄之影音資料,對外播放或播映,其責任應由播放或播映者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會開會錄影、錄音資料保存三十年。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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