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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市政質詢分下列兩種質詢方式:
一、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各一級單位首 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或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二、 業務質詢,在各相關委員會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關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答覆。但如經由出席議員過半數之決議,市長必須列席。
第三條 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之日期由程序委員會排定。
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1. 一、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於每次定期會前之預備會時,以抽籤或席次排定方式決定之。
  2. 二、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十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時間為十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十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十分鐘。
  3. 三、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未能答覆者得以書面為之。
  4. 質詢方式以個人或聯合質詢為之。
第四條 市政總質詢時,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業務質詢時,所屬機關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第五條 各委員會進行業務部門質詢時,由召集人為會議之主席。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各該委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之主席。
第六條 議員質詢市政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2. 與被質詢職務無關之私事,不得提出質詢。
  3. 非本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不得質詢;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第七條 市長及各機關單位首長,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第八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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