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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開議期間兼採視訊會議開會作業準則

臺南市議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開議期間兼採遠距視訊開會作業準則

臺南市議會109年7月22日南議法研字第1090006040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109年8月10日院臺綜字第1090026725號函同意備查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致定期會或臨時會開議期間依法接受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以下簡稱受隔離、檢疫)之議員(以十人以內為限),無法親自出席會議,為保障其參與會議之權利,爰兼採遠距視訊輔助在本會議事廳或審查室開會方式同步進行,特訂定本準則。

為使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受隔離、檢疫議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得採用遠距視訊設備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並列入法定出席及表決人數計算。

第三條 受隔離、檢疫議員採用遠距視訊出席會議者,議事人員應於簽到簿註明該議員為採遠距視訊方式開會,並依工作人員操作手冊(如附件一)紀錄登入上線時間並拍照存檔佐證,即視同該議員已完成出席會議簽到之程序。

第四條 受隔離、檢疫議員採用遠距視訊出席會議者,由本會提供遠距視訊會議軟體操作手冊(如附件二),於受隔離、檢疫處所透過手機、平板或備有鏡頭及麥克風之電腦等設備,下載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加入本會雲端會議室,依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所排定之議事日程順序參與開會,本會開會過程同步於本會網站公開播放。

第五條 本會於議事廳或審查室召開會議時,採用遠距視訊開會之受隔離、檢疫議員欲進行發言,得同步透過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之舉手功能或以電話提出,再由本會視訊會議操作人員通知議事廳或審查室之發言面板操作人員,將其登錄於現場會議進行中之發言輪次排序。

進行議案表決時,受隔離、檢疫議員亦得同步透過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畫面,依主席詢問以舉手手勢表示同意或反對。

第六條 受隔離、檢疫議員透過遠距視訊開會於進行發言或表決時,視訊會議操作人員應將其影音畫面投射至議事廳大型LED看板或顯示於審查室備妥之影音設備,使該議員與議事廳或審查室內之影音畫面可同步觀看。

第七條 會議進行中遇有議員提出清點人數時,視訊會議操作人員應將採用遠距視訊開會之受隔離、檢疫議員影音畫面投射至議事廳大型LED看板或顯示於審查室備妥之影音設備,並列入在場人數計算。但受隔離、檢疫議員於進行清點人數時,未出現在影音畫面者,不列入在場人數計算。

第八條 本會開議期間受隔離、檢疫議員採用遠距視訊開會者,經議事人員本權責依第三條審認具有出席簽到及開會之事實者,由本會依法支給出席費及膳食費。

第九條 受隔離、檢疫議員採用遠距視訊開會者,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本會組織自治條例、本會議事規則、本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議員質詢辦法、本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及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十條 本準則除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外,於其他因疫情或檢疫需要依法應受隔離、檢疫之議員,亦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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