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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內容〕

第十二章 秘密會議
第 六十四 條 (秘密會議時入場人員之限制)
舉行秘密會議時,除本會議員、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
秘密會議開始時,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第 六十五 條 (秘密文件之分送與收回)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號,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 六十六 條 (秘密會議內容之保密與新聞之發表)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資料,議員、列席人員及本會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露,如須發表新聞稿時,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
第 六十七 條 (秘密會議文件之公開發表時期)
秘密會議對秘密文件之公開發表時期,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之。
第 六十八 條 (洩密人員之處分)
違反本章之規定者:議員由紀律委員會懲戒;本會員工由議長依法處理;列席人員由本會函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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