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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內容〕

第五章 開會
第 二十五 條 (會議之公開與秘密會議)
本會會議應公開為之。但主席或出席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法定列席人員之請求,經大會通過,得舉行秘密會議。
第 二十六 條 (秘書長報告開會出席人數)
秘書長於每次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第 二十七 條 (出席額數不足延會)
本會會議如屆開會時間,出席議員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宣告延遲之,延遲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 二十八 條 (在場人數不足法定額數時之處理)
會議進行中,如有議員提出額數問題,並經清點在場人數已不足法定額數時,主席應即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在額數問題未提出前所通過之議案均屬有效;如無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談話會進行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會議應恢復繼續進行。
第 二十九 條 (停會或休息)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 三十 條 (散會或延長會議時間)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但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後,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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