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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內容〕
第十三章 會議紀錄
第 六十九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會次及年、月、日、時
會議地點。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主席姓名。
紀錄姓名。
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議案內容及決議。
表決方法、表決結果正反二方及棄權者之人數。如採唱名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
其他必要事項。
議案討論過程全部內容,以錄影、錄音留存。
第 七十 條
(會議紀錄之宣讀時機及議事錄之印送)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必要時,由會務人員宣讀 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以錄影(音)為準,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音)查證後更正之。
每次大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
住址:708008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號︱
地理位置
︱電話:06–2976688︱議政服務信箱請寄︰
tcc@mail.tn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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