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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名稱〕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法規內容〕

第十三章 會議紀錄
第 六十九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會次及年、月、日、時
  2. 會議地點。
  3.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4. 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5.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6. 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7. 主席姓名。
  8. 紀錄姓名。
  9. 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10. 議案內容及決議。
  11. 表決方法、表決結果正反二方及棄權者之人數。如採唱名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
  12. 其他必要事項。
議案討論過程全部內容,以錄影、錄音留存。
第 七十 條 (會議紀錄之宣讀時機及議事錄之印送)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必要時,由會務人員宣讀 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以錄影(音)為準,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音)查證後更正之。
每次大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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