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權益: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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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獎勵標準
年度等次 | 獎 勵 標 準 | 獎勵金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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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 任職滿10年成績優良 | 3,600元 |
二 等 | 任職滿20年成績優良 | 7,200元 |
一 等 | 任職滿30年成績優良 | 10,800元 |
特 等 | 任職滿40年成績優良 | 14,400元 |
註:
一、依「獎章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規定頒給服務獎章。惟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一點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復依銓敘部八十年六月十一日八十台華甄二字第○五六○七三四號函釋,資遣人員同意比照退休人員發給獎勵金。基上,僅有退休、死亡及資遣者,始能依規定核給服務獎章獎勵金,辭職者則否。(據瞭解立法意旨,乃基於鼓勵久任,爰排除辭職者之適用)
二、上述任職年資,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不以連續為限),其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但領有之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可適用其他法令發給退休金、撫卹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適用本表獎勵金發給規定。
三、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