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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權益: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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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性別主流化

臺南市議會宣傳性別主流化事項
宣導項目
宣導內容
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一、目的
行政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構)推動性別主流化,特訂定該計畫。
二、獎項:分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
(一)團體獎組別及獎勵額度:
1.第一組: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以上機關,取前三名。
2.第二組:行政院所屬三級及四級機關,取前十五名。
3.第三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取前三名。
(二)特別事蹟獎之參選資格及獎勵額度:
各機關具有符合規定之優良事蹟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錄取名額由獎勵評審委員會依參選情形決定之。
三、獎勵方式:
(一)團體獎:各組獲選之行政機關,由行政院長頒發團體獎獎座一座,並給予獲獎機關最高三個小功之額度,
(二)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四、特別事蹟獎:
(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報獎勵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行政院長頒發特別事蹟獎獎座一座,並給予獲獎機關最高三個小功之額度,。
(二)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臺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一、成立目的:
臺南市政府為保障女性權益,開發婦女潛能,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二、運作機制:
該委員會目前共有27位委員,主任委員由賴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顏副市長兼任,主要任務為推動婦女政策、性別平等及婦女保護法令;督促台南市政府府相關局(處、會)執行婦女政策;結合政府與民間相關機構,促進婦女權益並推動婦女福利。相關事項公告於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網址:http://social.tncg.gov.tw/social
/socpage.asp?nsub=C0A100)項下。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一、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2011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二、架構: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三、三大理念:
(一)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七大核心議題:
(一)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1.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
2.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
3.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4.建立性別間的平等,也建立性別內的平等。
5.亞洲標竿,接軌國際。
(二)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1.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
2.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3.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4.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三)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1.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2.提倡平價、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建立完整的3.兒童照顧服務體系。
4.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5.尊重多元文化差異,打造婚姻移民的友善環境。
6.正視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四)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1.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2.檢討研修相關法律、推動媒體自律及公民團體與學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3.建立女性及各種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4.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五)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1.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2.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3.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4.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六)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1.強化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2.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顧環境。
3.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4.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5.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顧服務與健康資訊。
(七)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1.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2.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3.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4.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一、目的:
行政院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設性別平等會。
二、運作機制:
該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該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該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聘之。但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合計至少改聘四人。該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該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首長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該會召開會議,得邀請其他機關(構)、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派員列席。
該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該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務委員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兼任;幕僚作業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辦理。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該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五)法規內容詳本會人事服務網網站 (網址:http://www.tncc.gov.tw/tnccper/pageB.asp?NSub=ACL)/員工權益/性別主流化/項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請參閱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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