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權益:福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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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補助簡明表
現行公教人員各項補助簡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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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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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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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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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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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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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補 助 |
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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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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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表
2. 已辦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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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均可申請補助。
2.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 申請補助。
3. 互助人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男:18歲;女:16歲),不得申請結婚互助補助。
4. 三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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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補 助 |
公教人員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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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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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表
2. 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
4.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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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分娩者為限。
2. 繳付公保費滿280日後分娩或繳付公保費滿181日後早產。
3. 請領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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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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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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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為分娩者為限。
2.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3. 出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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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
葬 補 助 |
公教人員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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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因公死亡,給付36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2. 父母及配偶死亡津貼3個月
3. 子女年滿12歲未滿 25歲者給付2個月
4. 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者給付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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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給付請領書
2. 領取給付收據
3. 死亡證明書
4.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5. 切結書
6. 因公亡故者應附有關證明文件【Example: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埸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出差罹病在途死亡、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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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 傷害而致死亡者為限。
2.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 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 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3.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4. 請領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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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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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死亡者五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者3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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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戶口名簿(非同一戶籍時)
4.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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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2. 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3.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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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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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化者七個月
2.土葬者五個月 |
1. 應附表件同生活津貼
2. 火化者,尚需火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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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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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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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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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大學13,600元
2.私立大學35,800元 3.公立高中 3,800元 4.國中、國小 500元 |
1. 申請表
2. 戶口名簿
3. 學生證影印本【小學以收據正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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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2.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3.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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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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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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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者:全殘36個月、半殘18個月、部份殘8個月
2.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者:全殘30個月、半殘15個月、部份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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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給付請領書
2. 領取給付收據
3. 殘廢證明書
4. 其他證明文件:如經X光檢查者應附X光報告書、因公者應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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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權利,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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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制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比照中央停辦,福利互助結算金並分五年平均攤還。
☉ 摘錄自「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職員、技工友及駕駛適用)
- 事假:5日(超過者應按日扣除俸給)。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5日者亦應按日扣除俸給)。
- 病假:28日(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延長者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一小時)
- 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每次至少半日)
- 娩假:42日(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給假42日、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給假21日、未滿三個月者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喪假:『父母、養父母、配偶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養父母10日』『子女10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5日』『兄弟姊妹5 日』。喪假可分次申請核給,但應於百日內請畢。
- 休假:服務滿一年者7 日;滿三年者14日;滿六年者21日;滿九年者28日;滿十四年者30日。
☉ 摘錄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約聘僱人員適用)
- 事假:5日(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例計算,依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家庭照顧假: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5日者亦應按日扣除報酬)。
- 病假:14日(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延長者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婚假:8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娩假:42日(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給假42日、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給假21日、未滿三個月者14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產前假:6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 喪假:『父母、養父母、配偶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養父母7日』『子女7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3日』『兄弟姊妹3 日』。應於百日內請畢。
- 休假:服務滿一年者7 日;滿三年者14日;滿六年者21日;滿九年者28日;滿十四年者30日。
※請假逾上列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1/12者,應即終止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