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權益:退休資遣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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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權益
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年資乘以1.5等於退休金基數;最高為35年, 53個基數。
- 基數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俸(薪)級人員之本俸(薪)加一倍為基數。
- 依舊制年資給付之金額,可辦理優惠存款,應親至台灣銀行辦理開戶後直接儲存,切勿兌現或存入個人其他帳戶。
- 年資乘以2%等於每月所領百分比,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教師最高以75%為限。
- 基數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為基數。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併退休金請領時,同時辦理申請及給付。公教人員保險
養老給付- 88年5月31日以前之保險年資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未滿5年者:每1年1個月,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5—10年:每年1個月
11—15年:每年2個月
16—19年:每年3個月
20年以上:36個月 - 修法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 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計十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一年一點二個月時,以一年一點二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二年六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 依舊制年資給付之金額,可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辦理優惠存款,應親至台灣銀行辦理開戶後直接儲存,切勿兌現或存入個人其他帳戶。
服務獎章獎勵金
- 詳服務獎章。
- 填具申請表請領後,款項直接撥入個人金融帳戶。
考績獎金
- 依成績考核結果發給。
- 配合現職人員薪資作業,將款項直接撥入個人金融帳戶。
年節慰問金
- 申請對象:以退休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或未具工作能力者為限。
- 不論領一次或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均可領取(目前為新台幣二仟元),於每年三節時直接撥入個人金融帳戶。
子女教育補助費
- 申請對象: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
- 依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及私章,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公教貸款
退休生效者即喪失公教人員身分,無法再行申請;但已申請獲貸者,得由人事單位通知原貸款金融機構後,由貸款人自行按規定數額及期限,逕行自原貸款金融機構繼續繳納本息。全民健保
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健保。得併計退休資遣撫卹之年資
A、新制實施前之下列任職年資
- 96年12月31日(含)以前,曾任三個月以上,依規定核敘薪級有案之懸缺、兵缺代理教師年資。
- 代用教師年資。
- 曾任義務役軍職年資且未併計核給退休給與之年資。
- 私立學校任教之年資,可併計退休年資,惟須依「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注意事項」辦理。
- 公私立學校於58年2月以後曾任中學以下試用教師且符合任教當時所訂試用教師登記資格之年資,未經辦理試用教師證書,嗣後取得教師資格後,從寬採計辦理退休、資遣、撫卹。
-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之年資。
- 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具有證明文件之年資。
- 曾任下士以上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退休俸,具有證明文件之年資。
- 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警佐待遇警察人員,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之年資。
-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者,具有證明文件之年資。
- 曾任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資遣費,具有證明文件之年資。
B、新制實施後之下列任職年資(詳見權益通知書)
- 義務役年資及擔任懸缺、兵缺代理教師之年資,須已補繳基金費用者,始可併計。
- 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可併計。
- 曾任公營事業、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未核給退休資遣給與,須補繳基金費用始可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