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韶芳議員「『扼殺商業氣息,干擾民間創意』--談海安路露天座自治條例」記者會
日期:2007/8/28
※都發局-
1.本自治條例開宗明義既是〝為塑造人行道多元風貌〞,又為何賦予市府都發局〝露天座樣式之審核及取締〞權,規定〝露天座樣式由都發局審查核可〞,如此是否以政府之主見干擾民開創意?
2.例如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美化環境之盆栽高度不得超過80公分,如此是否有過度干涉民間設計風格之嫌?
3.是否應循先前海安路「藝術造街」之活動美意,日後亦辦理露天座之設計比賽以提昇露天座商圈之創作水平?
※工務局-
1.海安路地下街工程所及路段,在地面上產生各種形式之路面突出物,或在人行道上或在路面中央,這些突出物存在之必要性為何?
2.短期內海安路地下街結構體之使用計畫中,若無需使用到這些形狀醜陋又占用路面之突出物,是否可將其加蓋確認安全結構無虞後,亦租予露天座商店令其加以美化使用?
※法制室-
1.市府所訂此自治條例不斷強調民眾使用人行道之通行進出權利,但對於地下街公共工程其所產生之路面中央及人行道上妨害通行之林林總總突出物,其侵占路權之嚴重情事在法律上又如何解釋?
2.本自治條例規定使用海安路人行道設置露天座之商家,須辦理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對於將來使用地下街結構體之市府管理單位,例如交通局或建設局,是否也應為進出地下街停車或逛街之廣大民眾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建設局-
1.原本人行道突出物於原露天座試辦計畫中並無禁止使用,為何於新的自治條例中規定人行道突出物不得使用?
2.人行道及海安路中央之突出構造物,亦可依面積租予商店令其將醜陋之突出物美化並加以使用,既可活絡造街氣息又增加政府收入何樂而不為?
涂韶芳之市政建議:
1.由於政府不當之公共工程致都市路面及人行道出現妨害行人及車輛通行之突出構造物,若能由民間商家在商務活動之構思下加以美化利用何樂而不為!
2.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是要不得的行為,政府要求使用人行道空間之海安路露天座商家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於廣大民眾即將進出安全堪虞之地下街結構,政府是否也應為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另對於不當公共設施結構占用廣大路面及人行道,政府又該如何補償民眾損失?
3.對於起始於保安街至民族路之海安路路段,其上各式各類之路面突出障礙物,若無使用需要應可在加強安全結構後,租予露天座商店令其發揮創意,鼓勵海安路方興未艾之造街文化。
4.海安路露天座商區之風格有別於一般菜市場及夜市,對於本市之都市風格有加分作用,市政府應集思如何加以鼓勵提昇,莫以不當法令限制扼殺民間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