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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說明召開第2屆第2次臨時會符合地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日期:2015/1/23


主題:議會說明召開第2屆第2次臨時會符合地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針對外界質疑台南市議會召開第2屆第2次臨時會違反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議會表示,這是對法條認知有所誤解的說法。議會再次強調本次臨時會召開符合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毋庸置疑。

議會強調,第2次臨時會係經過議員三分之一即19位議員連署請求於1月15日向議會提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第2款規定議會得召集臨時會要件。至於地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臨時會之召開議長應於十日內為之係指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之意,議會隨即於1月16日發文全體議員、市府,排定1月27日至2月5日止共10日假本會議事廳召開本次臨時會,並未違反地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對於外界認為議會召開本次臨時會依議會發文日期推斷此次臨時會召開應從1月26日起算並非1月27日才開始,應係誤解法條立法真意所致。

  議會表示,本次臨時會召開均符合法令,希望外界不要再以訛傳訛,同時也呼籲市長以及市府相關官員能依法到議會列席說明報告,也請議員踴躍開會行使法律賦予職權,不要再讓議事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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