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新聞稿
日期:2015/10/26
針對民進黨團總召郭國文議員抨擊議長李全教26日將個人總質詢時間轉借其它議員進行質詢,對此,依據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時間為五十分鐘,…」,同條第四項規定,「質詢方式以個人或聯合質詢為之。」,至於讓借時間,臺南市議會則並無明文規定,因此並不違法。
本會法規研究室解釋,目前六都關於議會議員個人總質詢時間讓借情形,臺中、桃園皆明文規定可讓借,新北市、高雄亦可讓借,唯無明文規定,臺北市則無此情形,但並未禁止讓借。臺南市議會並未針對能否讓借個人總質詢時間一事進一步明文規定,且過去亦有議員將部分質詢時間讓借出去,因此郭總召之指控議長違反議事規則,並非事實,李議長讓借部分個人質詢時間亦無違法,反觀市長拒絕回答依法無據,有藐視議會之嫌。
依據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市長應將施政方針、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及一級單位首長暨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接受質詢。另議員依法執行監督、質詢、審查,所需資料向市府索取,市府不得拒絕,既然市議會受選民所托肩負監督市政角色,議長李全教期待議員將監督之對象回歸市政建設,才是市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