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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退之議員---鹽水信義路開闢多年 原土地承租戶終獲發放補償

日期:2015/2/17


立委參選人‧市議員李退之於本日(2/17)列席參加「台南市鹽水區後厝段379及434地號等兩筆國有土地道路開闢工程水產養殖物補償費發放案」 。此案經過李退之2年多的努力,原土地承租戶終獲發放補償金,結束10多年此土地造成的困擾。
 
市議員李退之表示,後厝段379、434地號兩筆國有土地,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明列為「道路用地」,經歷道路開闢和月津港整治,早已不是當年放租的養殖用地,但是一直無法與國有財產局解除租約並獲得補償金;在縣市合併之後,市議員李退之分別於2013.3.11邀集各相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接著2014.7月、2014.8月繼續協調補償方案,今天程序正義終於補正,承租人終於得到該有的土地地價補償金,以及近20年未能從事養殖業的補償。
 
陳清一先生說明,自己早年從事虱目魚養殖,與家族6人自民國60年,共同向國有財產署承租鹽水區後厝段378-6(15.46m2)、378(20701.43m2)、379(780.81m2)、434(15.11m2)地號土地(位置圖詳見附註2),四筆土地地目皆為「養」,而民國82年後,379地號與434地號各自被鹽水鎮公所開闢為信義路、行昌路,但10多年來,從鎮公所、縣政府到現在區公所、市政府皆未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撥用,完全無法使用這些土地從事漁業養殖、貼補生計,卻仍無法解除租約,多繳了將近20年租金,兩頭都損失。幸得市議員李退之替其奔走,補償問題終於獲得解決。
 
市議員李退之表示,國有土地開闢為道路,通常由地方政府、公所向國有財產署辦理無償撥用,應該不造成需地機關(地方政府或公所)經費上的負擔,但因為陳先生承租的土地為國有耕地,而在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附註1)中制訂「公有出租耕(養)地依法撥用時,應依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地價補償承租人,若為無償撥用,須由需地機關負擔補償經費」,而使需地機關,也就是當時的鹽水鎮公所在預算上造成負擔,可能因此才未辦理撥用。經過協調後,國有財產局終於完成撥用程序,由需地機關鹽水區公所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編列補償金預算,終於在今天發放;市議員李退之指出,對陳先生一家人來說,這只能算是遲來的正義,也提醒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要在行政程序上更加周延,以免侵害人民權益之後還要靠人民自力救濟多年才能沉冤昭雪!
 
附註1: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陳清一先生租用之國有土地坐落位置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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