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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正議員「縣市合併,校車自治條例不能走回頭路」記者會

日期:2011/4/8


原「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在民國94年4月21日制定公布,其立法的過程結合了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監理站、幼教團體代表、補教團體代表等產官學各界代表歷經2-3年的努力與多次會議制定出草案,再送台南市議會通過,經內政部同意核備後實施,是較符合民主基礎的做法。

但台南縣市合併後原「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未接到廢止的公布,卻在今年三月十一日教育局以南市教社字第1000104485號公布了「臺南市校車管理要點」,令補教幼教團體大為錯愕,這次的「臺南市校車管理要點」制定竟然是教育局關起門來自行制定出來,不願與幼教團體代表及補教團體代表開會協商草擬,就貿然公布實施,也不見教育局開會說明宣導,解釋業者之疑慮,更有多處條文與現況差距較大,造成幼教團體反彈,為何十年前可以以民主的方式制定法規,十年後卻以專制的方式制定法規,關閉了協商大門,大開民主倒車。

七、校車行經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向本府報備,並副知當地監理機關,其有變更者亦同。

九、幼稚園、托兒所或安親班載送七歲以下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以他種車輛替代。幼童專用車之幼童車位不得乘載七歲以上兒童。
特殊教育輔導巡迴交通車的使用應以有關特殊教育及其相關業務為主。

十、接送學生之校車,其核定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搭載幼童者並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特教專車應指派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隨車,以照顧身心障礙學生乘車安全及協助學生上、下學。

十三、校車每日應按規定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汽車修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應隨車保留保養紀錄以備檢查。校車之定期檢驗應至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本府得視實際狀況,要求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幼童專用車臨時檢驗。

十四、爲確保行車安全,校車駕駛員每日應依「行車安全自主檢查表」(附件一)完成自主檢查。校車管理員每月應依「行車安全查核紀錄表」(附件二),不定期抽查三次以上。

十六、校車駕駛員應領有職業駕駛執照,年滿六十五歲者,不得駕駛校車。年滿六十歲駕駛員,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ㄧ所規定標準,不合標準者,應立即停止駕駛工作。

十七、各校、園、所、安親班、補習班負責人及管理人應善盡管理之責,若違反規定除函文糾正,並依法懲處相關人員。(新增)

十八、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應會同警察局、監理站等相關單位不定期抽查,每月至少查核一次以上,以維校車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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