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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蔡淑惠---肖像權遭侵犯 請求損害賠償捐弱勢

日期:2011/11/29


由於公眾人物的動見觀瞻對社會有一定的影響,針對某壽險公司將蔡淑惠議員的照片與名字及頭銜披露於該公司刊登於媒體的商業廣告,引發其支持者關注。蔡淑惠議員也認為該壽險公司未經其同意刊此廣告,已侵犯其肖像權,29日決定尋求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並考慮將賠償金捐給弱勢團體,其強調,此動作是希望喚起大家對肖像權的重視。

蔡淑惠議員表示,我國民法雖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但仍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亦即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

蔡淑惠議員指出,該家壽險公司於日前在媒體上刊登半版該公司的商業廣告,其中一張照片是其代表保戶接受該公司所捐贈的獎學金畫面,然因此版面係屬商業行為,業者還以文字強調其頭銜,導致很多支持者看到之後,紛紛向其反映是否當該公司代言人,讓其很困擾,頻頻解釋該公司刊此照片並未經其同意,其本身是受害者。

蔡淑惠議員強調,商業廣告牽涉群眾利益,尤其公眾人物若與此商業廣告有關連,無形中會牽引群眾投入,此事茲事體大,不能等閒視之,所以其在支持者建議下,已決定尋求法律途徑,期盼此此行動喚起大家對肖像權的重視,不要隨意剽竊或取用,損害他人權益,致於求償費費,未來將捐給弱勢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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