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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代理總召林宜瑾議員針對今(7)蔡育輝新聞稿之回應

日期:2017/11/7


市議會民進黨團代理總召林宜瑾表示,上週二(10月31日)召開本會期第三次程序委員會,該次會議所以散會而後肇生未能討論審議市府墊付案等提案的情形,就是因為「蔡育輝主動提出散會」,這樣的事實於錄影畫面中清楚呈現,更在今(7)下午大會由所有議員共睹見證,想不到蔡育輝仍睜眼說瞎話、甚至以發新聞稿方式高調地把墊付案未能審議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在錄影錄音皆備的情況下,蔡育輝尚能如此顛三倒四,其言行令人大開眼界。


  林宜瑾表示,當天蔡育輝之所以氣急攻心提出散會動議,就是因其所提法規案,要求以法明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兩位議會代表應有一位為在野黨議員,無法在程委會的討論中過關。

  林宜瑾表示,蔡育輝的法規提案不僅逾越選民賦予行政機關之行政高權,甚至明確牴觸大法官釋字613號所明示立法權「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之內容。

  林宜瑾表示,依照釋字613號內容,各行政機關及委員會的施政及表現,將直接影響人民對執政者的施政滿意,因此行政機關應保有人事權以確保其施政表現。

  林宜瑾認為,執政者是受選民託付施政,若其人事權得由在野黨以立法手段任意剝削,則行政機關將難以貫徹施政理念,更將難以達成選民囑託。因此,蔡育輝此次侵害行政權人事任命的違憲法規提案,應當由程序委員會在第一時間過濾剔除,如此才是「負責的程序委員」及「有功能的程序委員會」應有的作為。

  林宜瑾指出,蔡育輝眼見其法規提案無法過程序委員會,開始情緒不穩嚷嚷吼叫、最後提出散會要求,程委會主席賴美惠議長便於程委附議後宣布散會,也因此導致其後所有墊付案等提案全數未能討論審議。

【參考資料】
大法官釋字第 613 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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