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韶芳議員「中石化安順廠址污染整治案的技術與經費問題」記者會
日期:2010/1/20
污染原凶與犯罪受益者之經濟部與中油應共同承擔責任:
民國57年以前,台碱安順廠股東60%為行政院資源委員會(經濟部),40%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國57年以後台碱奉政府命令成立中油公司之100%子公司,民國71年安順廠關廠之後,台公司才奉經濟部命令併予中油另一子公司:中石化公司。因之台碱安順廠於50年代以前生產氯石為經濟部及省政府所屬,民國50年代生產重毒性之五氯酚鈉產品。60年代繼續生產五氯酚鈉產品時則隸屬於中油公司。所以經濟部與中油是台碱安順廠生產五氯酚鈉產品造成污染之原凶,也是犯罪受益者。
民國72年台碱公司合併於中油之中石化公司後已關廠未有生產行為,但此次戴奧辛及汞污染整治完成後,中石化仍將成為整治後健康土地的受益者。此外環保署身為政府環境保護機關,有責任出面保護人民健康、保持土地永續生存,因此凃韶芳要求台南市環保局應隨時爭取動用環保署之污染防治基金進行整治,再依水土法向污染行為人求償。因此凃韶芳認為台碱安順廠址應由經濟部、中油、中石化公司及環保署共同承擔整治經費。
反對消極的「封閉貯存」處理方式,主張積極之現場一次高溫熱處理:
基於污染位址之人文地理,該處位居本市重要沿海風景區之規劃範圍,凃韶芳反對以消極之現場封閉貯存處理此案,因為戴奧辛是世紀之毒需要百年才能分解,而根據了解熱處理方法中就有不會造成第二次污染的”零污染排放”的科技,承如整治計劃書7-67頁所言應再次收集評估現今國內外之整治技術,尋求合理可接受之整治經費且無二次污染之可行方案,雖然目前整治進度已落後,但凃韶芳與推動小組之學者專家有共同看法:應以找到合理合適的新技術,為人類及環境做長期根本的救治為最重要,處理的費用再由過去所有污染行為人及環保署共同負擔。
凃韶芳並於記者會中指出,本污染案在國內及全世界均屬少見,整治過程及挖掘過程中會隨時發現新問題或非預料中之狀況,中石化應誠實面對污染的實際狀況,隨時修正計劃書內容,做最先進、最負責的處理;環保局也應隨時面對新狀況,而不宜拘泥於原始計劃書內容。例如對於「一年內減少20%污染面積」的計劃說明,凃韶芳認為污染整治成效不應以面積做為標準,而應以實質消滅有毒物質的質量為標準,為了應付「一年內減少20%污染面積」的文字敘述,可能只會造成表面的挖掘動作,對於實質的有毒物質卻未進行任何消滅,不當的挖掘及移置污染物也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以上資料由凃韶芳議員服務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