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嚴肅聲明---
日期:2015/2/11
一、台南地檢署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押本人時,法官請檢察官說明所依憑之證據,檢察官卻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表示不宜揭露犯罪事實,僅陳明如證據清單所示;至於該證據內容為何?該等事實是否構成犯罪行為?被告及在場之辯護人一概不得而知。此種情形,已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之規定及同法第161條之1:「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之規定外,形同將本人置在黑箱下拳打腳踏,無異押人取供。
二、就本人在此次羈押庭所遭受世所罕見的處置,表示嚴肅的抗議;本人已依法提出抗告,爭取法律上最基本的平等及本人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