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依103年度第2次政黨黨團協商第2次會議決議再經研商後辦理。 二、檢附「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草案。 ---------------------------------- 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為配合地方議會開會過程應全部攤在陽光下,接受全民檢驗案,以及目前議員轉錄範圍並無侷限於市政總質詢,轉錄費用並無另予收費,另為符時宜,並針對部分規定酌作文字修正,除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未予修正外,爰檢討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絛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符法規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地方議會開會過程應全部攤在陽光下,接受全民檢驗,規範本會開會過程所製作之錄影帶、DVD或錄音檔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檢討本會議員轉錄範圍及收費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規範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影、錄音,會外人員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實務運作,明確規範轉錄種類(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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