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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2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工務案號 27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蔡育輝、蔡秋蘭
主旨 建請市府修改「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規定,准於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地目「建」畸零土地,適用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書。
說明 一、依現行市府規定,農業區土地不予標售或讓售。
二、但依台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市有房屋,在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內。
三、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面臨已開發完成計畫道路,且地目「建」之土地,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比照住宅區「可供建築」使用,符合說明(二)之規定。
四、市府回應,按「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屬畸零地之範疇,不適用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書。
五、台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未有一致規定,相互矛盾,民眾無所適從,影響民眾權益及地方發展。
辦法 建請市府儘速修改「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5/11/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5/11/13
發文字號南議工務字第1040007511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市府104年11月19日工管一府字第1041147450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改「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規定,准於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地目「建」畸零土地,適用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書。」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基地面積畸零狹小,指基地深度或寬度未達附表一規定。前項附表一之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農業用地。但依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依附表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既非屬前開畸零地之範疇,爰不適用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書,合先敘明。
二、貴議會建議本府儘速修改「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一案,雖無適用法規,本府工務局仍將向申請民眾臨櫃或電話說明。
三、另其餘建議事涉本府農業局、都市發展局、財政處,副本請前開各單位依權責函復。
議會附件一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