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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龍介議員市政總質詢---人民居住權和財產權之保障及程序正義& 中央政府或地方機構對工程技術之行政處分有爭議應由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作裁判  議員
日期: 2013/10/21
主旨: 謝龍介議員市政總質詢---人民居住權和財產權之保障及程序正義& 中央政府或地方機構對工程技術之行政處分有爭議應由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作裁判
內容:

質詢影片youtube網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eCJKwsM_Yo

 

一.人民居住權和財產權之保障及程序正義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及吾國已簽訂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權之保障等論述。無程序正義,就無實質正義!
 
二 中央政府或地方機構對工程技術之行政處分有爭議應由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作裁判 
本案對工程技術課題爭議,鐵工局工程專家與拆遷戶委任工程專家對施工技術存有爭議,理應由前揭雙方研議解決,惟至今爭議未獲解決。台南市政府原僅是需負責都市計劃相關審議者,卻主動辦理工程技術論壇,並作出自為裁定工程技術之行政處分,致造成動用警察權之流血抗爭衝突不斷,至今無解。
 
1.鐵路地下化工程之地下連續壁對東側地下水滲流至西側之影響之一:對兩側現有建築物的安全影響。
 
鐵工局的規劃報告有利用數值分析法分析結果論述東側地下水滲流能力問題,缺乏現場觀測結果的印證。亦尚缺暴雨和行車振動對東側現在老舊鄰屋之安全影響評估及解決方案。施工中暴雨、行車振動、及明挖施工連續壁之彈性位移等對東側老舊鄰房必然有損害風險,缺前揭三種因素互制之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施工中發生損鄰爭議,必造成工程延宕。
 
2.鐵路地下化工程之地下連續壁對東側地下水滲流至西側之影響之二:東側易淹水地區的淹水潛勢影響。
 
 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全長8.23公里,隧道段佔6.460m。
 地下連續壁深達30餘公尺,必定減緩明挖隧道東側地下水滲流至西側的速度,導致東側地下水位上升,影響東側區域地面表面逕流之滲入地下地層能量(非僅緊鄰鐵路地下化的區域,需包括東側一定距離的易淹水區域),即增加地表面之逕流量(甚致地下湧水現象),該增加之表面逕流並未包括在原都市計劃雨水下水道或雨汙水下水道之設計容量中,台南市本就是全國重大易淹水區,必然會造成新生淹水區或原淹水區發生更嚴重之淹水量
 
鐵改局原送審核定「環境影響說明書」為85年8月前省政府環保處核定。新近的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於98年12月11日審查通過。然近期環保法規已有更新,應依環保署新頒佈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規重新檢討之(已有台東美麗灣BOT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其建造執照、及中科四期引水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通過之案例)。台南市政府於102年10月初在中華日報等報刊載拆遷戶原房屋位置,工程規劃有甚多廢氣出風口,如採用土地徵用,將土地歸還拆遷戶,建新屋後居住會受影響「不良空氣品質」,所以列為土地徵收的理由之一(台南市政府確有本末倒置似是而非的主觀意思)。僅舉台南市政府在報端之刊載,証明鐵工局應重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現況差異分析之原因之一,並提交行政法院公審其環境影響評估之現況差異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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