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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莉莉議員---車牌懸掛右下角被開罰單--

邱莉莉議員---車牌懸掛右下角被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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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7/1/24 上午 0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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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邱莉莉議員---車牌懸掛右下角被開罰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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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交通大執法警方搶開紅單,連車牌未懸掛正中央也會被開罰,有民眾向台南市議員邱莉莉投訴,他的小貨車買來從未改裝,號牌放置處就設計於右下角,但月初竟被警方以「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之名舉發違規,並遭當場拆牌,民眾質疑既然新車出產時可以通過監理站驗車,為何還會被警方取締?雖然邱莉莉已協助民眾將該不合理的違規單撤銷,但她仍表示,根據車商粗估,此款號牌設計於右下角的小貨車,市面上至少有五萬輛以上行駛,警方和監理站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汽車號牌「應懸掛於明顯適當位置」的認定要一致,否則將徒增民眾困擾。 林姓市民在本月初交通大執法期間,駕駛小貨車經台南市西門路、公園南路口被警方攔檢,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一項七款舉發違規,違規事實是「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掛於右側)」,並遭當場拆牌,當時這位林姓市民覺得莫名其妙,因為該小貨車自三年前購入,車牌放置處就是設計在右下角,他從未予以更動或改裝,如果警方認定違法,那為何該車出產時能通過監理站檢驗?更倒楣的是,由於小貨車是公司營運車,雖然被拆牌,在申訴結果出來前,他還是冒險開上路,結果一月二十二日在小東路、勝利路口又被警方攔檢開出一張「未懸掛後面號牌行駛道路」,因為一個車款號牌框設計於右下角的問題,一個月內被連開兩張罰單,林姓民眾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氣得向民意代表投訴,希望能突顯號牌懸掛執法的不合理問題。 邱莉莉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一項七款規定「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處以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但所謂「指定位置」的認定依據是來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這位林姓民眾的小貨車是否為「原設有固定位置」或者是「明顯適當位置」認定上是極有爭議的。 邱莉莉表示,該民眾在第一時間曾向警方表明違規事實認定不合理,但警方卻堅持先開單拆牌,要林姓民眾自行向監理站申訴,經她向監理站詢問,監理站卻表示類此爭議多半會退回原舉發單位,既然警方事先便已知道違規事實認定是有爭議,執法上便不應該擾民。 邱莉莉指出,經她協助陳請,警方已正式行文建請監理站撤銷林姓民眾「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的罰單,但如果不知道要爭取權益的民眾豈不是要自認倒楣、笨笨地繳錢?根據警察局交通隊的統計,光是本月以「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舉發的罰單就有35件,而出產號牌框置於右下角車款的車商也表示全台至少有五萬輛以上該款車在路面行駛,她希望監理站和警方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號牌懸掛位置的規定應該更明確,才能避免執法和行駛的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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