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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邱莉莉---戶政事務所「搶錢」錙銖必較

議員邱莉莉---戶政事務所「搶錢」錙銖必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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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0/3/12 上午 0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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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議員邱莉莉---戶政事務所「搶錢」錙銖必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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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台南市迄今年二月底止,共有1,968戶、2,655人將戶口「寄放」在各區戶政事務所,也就是俗稱「戶口寄在電火柱」的族群,這不但造成戶籍管理的困擾,也影響戶政業務的健全,照理說戶政事務所應儘可能協助市民將戶籍遷往事實居住地,但市議員邱莉莉表示,近來服務處接獲一起個案陳情,指稱戶籍從戶政事務所遷出須繳納一筆九百元的行政罰鍰,中西區戶政事務所江主任堅稱一定要罰否則不予辦理戶籍更動,然而邱莉莉指出,行政罰法早已完成修正,行政法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可視情況免罰,戶政事務所墨守成規、錙銖必較的結果反倒造成將戶籍寄放在戶政事務所的人數只增不減,邱莉莉要求全市六個戶政事務所公務員皆應以政策本意便民,不能僚氣作風行事,亦請民政處加強輔導說明規定。 邱莉莉議員服務處日前接獲顏姓市民陳情,表示其戶籍原本設於租居地東區凱旋路,不知是何緣故,屋主於九十七年六月逕自將其戶籍遷往東區戶政事務所,事先並未予以告知,今年他欲將戶籍遷往中西區國華街,到中西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事務時,才被告知有一筆九百元的罰鍰,須先繳清方能遷入現住戶籍,這位顏姓民眾當下感到莫名奇妙,認為戶籍被遷到戶政事務所並非他的過錯和意思,若戶政事務所堅持要收這筆錢,他寧願繼續把戶籍繼續存放在戶政事務所,反正九百元也已經是上限。 邱莉莉指出,戶籍法第七十九條確實有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但罰款是遏止民眾率爾將戶籍遷往戶政事務所之「手段」,並非「目的」,也因此行政法罰九十四年修正第十九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易言之,民眾若能提出正當理由,戶政事務所實在沒有必要錙銖必較去間接拒絕市民為戶籍「正名」之舉。 邱莉莉表示,眼見雙方僵持不下,顏姓民眾有意放任戶籍寄放在東區戶政事務所不處理,她遂請服務處人員先行代墊九百元再為民眾提理由書陳情。據統計,台南市目前共有2,655人的戶籍寄放在戶政事務所,其中以東區770人最多、安南區483人次之,在寄放戶數方面,總計有1,968戶,以東區553戶最多、安南區346戶次之;邱莉莉強調,戶政事務所公務員若對法令不夠瞭解等同擾民、民政處應加強檢討並要求改進,若有民眾要將戶籍從戶政事務所遷出要儘可能站在民眾角度設想權益,以免戶政管理制度本意遭扭曲。 (以上資料由邱莉莉議員服務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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