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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枝議員---「制度侵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在哪?」
日期: 2011/5/16 上午 08:00:00
主旨: 蔡玉枝議員---「制度侵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在哪?」
內容: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明文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之可能,為社會經濟地位居於相對弱勢之原住民族群就業權利與機會,得以衡平之法規。

依據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之資料,臺南市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之應僱用人口計有29人,而目前以依法足額進用。惟查其僱用比相較其他直轄市而言,遠遠遜於高雄市政府之320%、新北市政府之242%及台北市政府之196%,更落後排名第四之台中市政府達43%,在積極僱用原住民比例上,敬陪末座。

經蔡玉枝議員進一步查詢,其實合併後之臺南市政府各級單位,按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總額應該是6,281人,也就是依法應僱用原住民的人數至少是63人,但目前臺南市政府的計算表示應法應僱用29人,有高達34人的落差。

蔡議員進一步表示,市政府無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的法條規定,擅自把機關四分五裂、把人數化整為零。把一個臺南市戶政機關拆成37個地區分開算,把法條上一個完整的政府機關,刻意的拆分為幾十個地方單位。「這樣化整為零的計算」,蔡議員表示,「根本不可能有哪一個單位會超過一百人」。也就是市政府在規避法定保障原住民鄉親的工作權利。

蔡議員嚴正的要求臺南市政府應該要正視原住民鄉親的合法就業權。臺南市政府應該要更積極的落實對原住民鄉親的工作權的保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應該擔負起主管機關的責任,跟勞工局一起徹底的清查僱用現狀。並應儘速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來確保臺南市原住民鄉親的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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