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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陳怡珍.郭國文.王錦德.郭清華.陸美祈議員「臨時會程序不符 實質免談」記者會

林宜瑾.陳怡珍.郭國文.王錦德.郭清華.陸美祈議員「臨時會程序不符 實質免談」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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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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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林宜瑾.陳怡珍.郭國文.王錦德.郭清華.陸美祈議員「臨時會程序不符 實質免談」記者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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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雙重涉賄議長李全教未經黨團協商、蔑視程序委員會迴避討論,逕自接連召開兩次臨時會,將於1月27日至2月5日召開為期十天的第二次臨時會。市議會程序委員會對此痛批李全教獨裁獨斷,直指李全教召開臨時會程序不符,根本無需討論實質內容。
市議員林宜瑾對李全教提出嚴正抗議,直指「沒有程序正義就不可能有實質民主」,眼前各委員會的程序委員皆已透過民主方式產生,李全教選擇以藐視程序委員會、背離議事常規的手段迴避民主程序,毫不掩飾的粗糙手段令人難以置信。
林宜瑾認為,李全教接連兩次召開臨時會程序不符,早喪失合法性,根本無需討論實質內容。即便如此,若探究此兩次臨時會的實質內容,可見第二次臨時會與上次臨時會的議程未經更動且都是專案報告,全無實質議事項目,未能滿足召開臨時會應有「突發性」與「急迫性」事件之要求。
林宜瑾指出,地方制度法第34條明定直轄市議會定期會(不得超過70日)與延會(不得超過10日)之期間與程序,之所以在該法中規範定期會期間,主要目在於避免行政權窮於應付立法權的監督而荒廢市政;此外,議員必須回歸選區傾聽民意與服務市民,限定常會期間能保障議員有充分彈性掌握選區訴求、落實市民付託。是以,限制定期會和延會之期間才能避免浮濫議事,進而在監督與效率間取得平衡。
林宜瑾強調,臨時會的召開不應違背地制法「在監督與效率間取得平衡」的立法目的,「常態性」、「延續性」的議題應於定期會和延會中完備,而臨時會則專責處理「突發事件」。是以,臨時會的議程若未符合「突發性」與「急迫性」事件之要求,其召開便違背法理。
市議員郭國文認為,議會已變成李全教的「教」會,李佔居議長要職本應居中協調,不料帶頭破壞議會的合議制的精神,任意妄為破壞黨團協商的慣例,李全教正在創造獨斷獨行的惡例。
市議員陸美祈表指出,地制法第34條明文規定臨時會召開應於請求提出十日內完成,眼前李全教於16日提出卻遲至27號才召開臨時會,諸多程序瑕疵的臨時會絕不容許任其成會。眼前羈押庭即將召開,李全教不惜違背地制法執意於不合規定的時程召開臨時會,恐將再次以議會作為規避司法的保護傘
市議員王錦德表示,李全教若強行召開違背程序的臨時會,所有民進黨籍議員必強力抵制。
市議員陳怡珍表示,李全教與國民黨團所召開沒有急迫性而單純浪費人民公帑的臨時會,一次臨時會召開就要消耗百餘萬預算,打賴之餘還能填補國民黨與無黨籍出席議員的荷包,應予接受國人檢視。
市議員郭清華認為,程序委員會存在的意義,就是在會議召開前針對議案進行討論並排入議程,李全教接連兩次召開臨時會皆未經程序委員會,其違法在先毫無疑問。
林宜瑾認為,李全教召開這樣蔑視程序、違背法理,浪費公帑召開毫無實際作用的臨時會,僅求個人私益旨在打擊肩負市民冀望的賴清德與市府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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