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10次 |
大會類別 |
臨時會 |
審查會別 |
法規 | 案號 |
2 |
提案類別 |
市府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連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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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一、為確保人民權利及有效強化督促管理權人辦理檢修申報機制,爰配合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公布修正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意旨,酌修裁處程序(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並增列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 二、本案業經106年3月29日第28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三、檢附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條文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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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敬請貴會審議。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一、照案通過。 二、附帶決議:有關第九條條文規定,各場所檢修申辦辦理期限,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並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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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日期 | 2017/8/2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7/9/4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1060006072號 |
辦理情形 |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已於106年10月13日府法規字第1061063825A號令公告發布修正,並自公告後開始實施。 |
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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