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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9次 大會類別 臨時會
審查會別 保安案號 5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唐碧娥
連署人 杜素吟、蔡玉枝、 李退之、莊玉珠
主旨 建請市府修正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以維護公共安全。
說明 建請市府修正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更改內文為:「本市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有關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及開關等用戶用電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設計、監造應依電業法相關規定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其工程應交由合格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申請人並應向當地電業提出變更或增設用電申請。」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4/8/1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4/8/18
發文字號南議保安字第1030005462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市府103.09.18府消預字第1030892807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8月18日南議保安字第1030005462號函辦理。
二、本府就「修正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決議案,
敬復如下:本案刻正研議辦理中,俟完成即依臺南市自治規則訂定(修正)作業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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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市府103.09.29府消預字第1030925807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8月18日南議保安字第1030005462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已於103年9月22日,簽奉核示,鑑於市議會本會期程序委員會均已召開完畢,恐難列入,且修正後之效益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本府各相關局處將進行分析研討,故本案暫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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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於103年11月24日召開跨局處會議,會議中經各相關業管局處討論後並經主席裁示及決議,現行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不予修正。
議會附件一